浙江省臨海市開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申報
- 分類:行業政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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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公共充(換)電站(不含公交、出租車領域):在我市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且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無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獎補,標準為直流2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直流樁每樁獎補上限9000元,交流樁每樁獎補上限1500元;有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整個單元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
浙江省臨海市開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申報
【概要描述】公共充(換)電站(不含公交、出租車領域):在我市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且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無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獎補,標準為直流2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直流樁每樁獎補上限9000元,交流樁每樁獎補上限1500元;有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整個單元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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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2年中央財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預算的通知》(浙財建〔2022〕60號)、《臺州市財政局臺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2022年中央財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的通知》(臺財經發〔2022〕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中央資金使用辦法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獎補申報對象
1.本次獎補資金所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領域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含公交充電站、出租車運營充電站、居民小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改造。
2.獎補資金補助對象為2022年8月31日前在臨海市范圍內投資建成運營的各類充(換)電基礎設施業主(所有權單位)。
3.已享受過充電基礎設施補助的項目及政府投資項目不在此次獎補范圍內。
二、獎補標準
1.公共充(換)電站(不含公交、出租車領域):在我市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且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無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獎補,標準為直流2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直流樁每樁獎補上限9000元,交流樁每樁獎補上限1500元;有獨立變壓器的按充電基礎設施整個單元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
2.公交、出租車領域充電站: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
3.居民小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改造:按照實際總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單個小區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獎補標準視申報項目數量以及資金情況,適當調整獎補資金比例。
三、獎補條件及資料要求
(一)申報獎補資金的項目需在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進行備案(建成未備案項目需完成賦碼)。
(二)申請獎補資金的充電基礎設施設備,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標準統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2.承擔公用、專用充電服務,且承諾服務期3年以上。
3.電能可計量,支付方式具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
4.充電基礎設施經產品檢測合格,充電基礎設施數據接入充電運營服務平臺。
5.以站為單位,提供近一年的充電量數據;未滿一年的,提供自運營以來的充電量數據。
(三)申報資料包括:1.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項目備案表;3.運營企業設備投建清單及相關采購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4.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現場設施整體照片、充電樁收費標準)或提供設計材料;6.承諾書(見附件3);7.第三方審計報告。
四、獎補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一)提交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投資業主填寫《臨海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上申報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
(二)材料初審。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對相關申報項目材料進行聯合初審。企業還需登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鏈接:https://zqt.czj.zjtz.gov.cn/)對以上材料進行網上申報,首次登錄的企業請先注冊新用戶。網上申報材料必須是原件的彩色掃描件(或清晰照片)。
(三)組織聯合核查。市發改局組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電公司聯合實地核查。
(四)公示。審核通過后,將補助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行文撥付資金。
五、工作要求和監督管理
1.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接受監管和檢查。對采取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已安排的獎補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進行查處,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2.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3.獎補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遵循公開、公正、規范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4.對當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偷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和單位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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